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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局颁证引发的继承大战

作者: admin 编辑: admin 来源: 本站 点击数: 468 发布日期: 2019-06-02 08:54:33
信息摘要:
【案情回顾】 蔡先生的父亲老蔡留下48号院5间房。父亲去世后,蔡先生的哥哥向市房地局申请,对这5间房颁发了房产证。随后,蔡先生的哥哥申请在48号院内新建房屋,市房地局依申请
【案情回顾】
  蔡先生的父亲老蔡留下48号院5间房。父亲去世后,蔡先生的哥哥向市房地局申请,对这5间房颁发了房产证。随后,蔡先生的哥哥申请在48号院内新建房屋,市房地局依申请颁发了包括原5间房在内的19间房屋的房产证。

  得知哥哥办下来房产证后,蔡先生坐不住了。“48号院5间房是父亲的遗产,我也有权继承”,蔡先生认为哥哥在办理房屋继承公证时隐瞒了其他财产共有人的事实,目前这个公证已经被撤销。房地局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未查明事实,单方面确认该5间房归哥哥所有,并颁发房产证的行为是错误的,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益。遂一纸诉状将哥哥告上法庭。
 
 【一审支持】
  庭审过程中,房地局副局长主张,在办理该房屋的发还手续时,蔡先生的哥哥向他们提交了相关的房产手续和其共同居住人放弃产权的书证,据此,房地局为其办法了房产证。至于蔡先生哥哥提出公证书被撤销一事,他们未曾得知。

  经法庭审查,原本父亲老蔡在本市他处有私房6间,但因经营欠款,于1995年将改房产典给债权人。因未偿还欠款,该房其中3间归债权人居住。2003年,经本市法院调解,哥哥替父亲偿还了全部债务,该房屋产权归哥哥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蔡先生哥哥为父亲偿还欠款,将典当房屋赎回,经法院调解,取得6间房屋的所有权。哥哥将房屋换到48号院,对该房屋也享有所有权。房地局在确认该房的产权时,提交了相关证据,经审查后,确定哥哥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的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应予支持。
 
 【二审】
  蔡先生不服,委托律师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蔡先生哥哥所持撤销公证决定书并不能直接证明争诉之房屋的归属,在该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其以48号院5间房屋为其父遗产,要求撤销颁发的房产所有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房屋产权登记变更的有关规定。只有在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确认该房屋产权归属后,权利人才有权依照有效的法律文件申请变更该产权证。原审法院在审理该行政诉讼时,应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审判决直接确认蔡先生哥哥为实际的产权人,并据此认定市房地局颁发的产权证是以确认蔡先生哥哥为合法的产权人而颁发的,显属认定事实有误。
 
 【律师分析】

  原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时是正确的。如果以后面发生的事实,就任意来推翻前面的行为,显然对行政机关不公平。如果行政机关在颁发房产证是应当查明而未查明的事实等则另当别论。事实上,公证处的公证证明的是法律事实,也许其与客观事实有出入,房地局在颁发房产证时,仍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均没有规定要求审查公证的真伪。故不能认为房地局在颁发房产证时存在认定事实有误或者程序违法。
 
  考虑该房产证颁发的依据现已被撤销。如果基于原颁证行为在当时是正确的,而简单判决予以维持,也不符合法理。而事实上,如果将一个已经颁证10年的房产证给予撤销,使其处于空挂状态也是不妥的。在这种两难的情况下,当事人应首先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权属问题,然后根据确定的事实向房地局申请变更产权登记。而作为颁证行为本身不能直接表态,而只能采用驳回诉讼请求的方式。这也正是体现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对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情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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