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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加名 离婚怎么分

作者: admin 编辑: admin 来源: 本站 点击数: 537 发布日期: 2019-06-02 12:01:43
信息摘要:
王先生与王小姐于2006年4月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5月21日登记结婚。王先生与王小姐在结婚登记前,王先生个人名下有一套房产,其中位于朝阳区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由王

王先生与王小姐于2006年4月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5月21日登记结婚。王先生与王小姐在结婚登记前,王先生个人名下有一套房产,其中位于朝阳区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由王先生于2005年1月15日由其个人出资购买并全部支付。 

  结婚一年后,王先生考虑到与王小姐已结为夫妻,为了巩固夫妻关系,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为王先生、王小姐两人,并在房本上注明各占50%。重新领取了房产证。
结婚7年后,王小姐与王先生因性格不和,婚后未生育,王小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王先生的婚姻关系,主张涉案房屋产权各占所有,按照房产证约定的份额分割。 

  一审期间,王小姐与王先生就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这一事实均无异议,但就系争房屋的分割存在较大分歧。 王先生提出异议,认为系其个人婚前个人财产,王小姐未实际出资,也未还贷。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小姐能否基于按份共有的房产登记事实主张享有房屋价值一半的财产权益。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夫妻关系,对涉案房屋,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内支付王小姐房屋折价款的一半即人民币60万元。
  王先生对一审结果不服,上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本案系争房屋虽然系王先生婚前购买,但婚后王先生自愿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王先生、王小姐名下,并在房本上注明各占50%,故视为该房产由王先生、王小姐的按份共有,依法应当予以分割。王先生婚前财产婚后加名的行为视为对王小姐的个人赠与,是生效的赠与行为。
涉案房屋是双方约定了共有份额。在常见的婚姻房产纠纷中,只是加名而不约定份额。一般的法院在判决分割份额时,具体分割方式,会在扣除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之后,结合房屋来源、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短及双方对该房屋所作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倾斜不等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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